第一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违纪的学生,监考人员应及时提出口头劝告,不听劝告者 , 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0”分计,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成绩以“0”分计,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考试作弊行为认定
一、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双方同样处理)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双方同样处理)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二、在考试工作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四)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五)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六)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七)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八)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对作弊学生, 取消考试资格, 成绩以“0”分计, 并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作弊行为中的代考及被代考者、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第二次违规者加重处分。
对在国家级考试中有以上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第四条 对于作弊学生的处理,经核实情况后,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考试领导小组作出处分决定;对需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处理决定的送达及学生的申诉程序按《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及《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